贵州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某某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382执保134号
关于申请人**市***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2)黔0382民初10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微信账户及支付宝账户存款1319807元,或者保全被申请人贵州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1、2022年3月16日,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个,以1319807元为限,实际控制总金额9736.91元;
2、2022年3月21日,查封了被申请人贵州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贵CP××××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机动车、贵CA××××的东风牌机动车和贵CL××××的长安牌机动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期满后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保全人如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可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2022)黔0382民初10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事项已部分保全。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