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3民初442号
原告:四***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蜀信东路45号1层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MA66FU6F8G。
法定代表人:马海俊,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凯旋后时代广场B栋18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MA6DJX8Y26。
法定代表人:袁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四***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国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