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82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9501209815。
被执行人贵州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绿洲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MA6DJX8Y26。
法定代表人:袁艳。
本院立案受理***与贵州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仁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仁劳人仲字(2022)第13号裁决书。贵州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月29日向我院提起诉讼,故该裁决书还未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故应依法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陈 勇
审判员 王维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运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