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执异6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1日,重庆市江**人,住江**。
被执行人:贵州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凯旋后时代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MA6DJX8Y26。
法定代表人:袁艳,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袁宇,男,汉族,生于1989年8月2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执行人:袁竹,男,身份信息不详。
被执行人:罗利松,男,身份信息不详。
被执行人:袁艳,女,身份信息不详。
被执行人:**,男,身份信息不详。
在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贵州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司法确认执行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强制要求被告贵州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960015.00元并给付2018年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80%的资金占用利息,其中2018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借贷款利率4.35%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裁决行为不服,要追加袁宇、袁竹、罗利松、袁艳、**等五人为被执行人,特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的行为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该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相波
审 判 员 倪卫中
审 判 员 冯开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毅
书 记 员 胡艾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