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2894号

原告:贵州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凯旋后时代广场B栋18层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MA6DJX8Y26。

法定代表人:袁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

被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习水县支行。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县城西区瑞金路与遵义路交叉转盘处“汇景新城.财富广场”一层1-13号。

法定代表人:柏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6801977746。

原告贵州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习水县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贵州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强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2894号

原告:贵州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凯旋后时代广场B栋18层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MA6DJX8Y26。

法定代表人:袁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

被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习水县支行。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县城西区瑞金路与遵义路交叉转盘处“汇景新城.财富广场”一层1-13号。

法定代表人:柏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6801977746。

原告贵州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习水县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贵州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