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奥德森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东奥德森电梯有限公司、浙江科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481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东***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大船港村**,组织机构代码:302103494。

法定代表人:吴丰军。

被执行人:浙江科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经济开发区隆兴路**内主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55403267X。

法定代表人:林晓春。

苏州东***电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民初97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1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科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2018)浙0481执30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科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097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4125元、执行申请费4546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高 东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