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奥德森电梯有限公司

10230苏州东***电梯有限公司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10230号
原告:苏州东***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大船港村10组。
法定代表人:吴丰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美,浙江水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昀,浙江水乡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芳琴,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阁,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苏州东***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苏州东***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东***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东***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州东***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