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奥德森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东***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民终1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东***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大船港村10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302103494Y。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苏州东***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20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或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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