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681民初3237号
原告:诸暨飞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三江新村东区8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G。
法定代表人:朱卡槟。
委托代理人:沈少帅,浙江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枫桥嘉凯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步森大道52号,组织机构代码:32552112X。
原告诸暨飞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枫桥嘉凯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诸暨飞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李荣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骆未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