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民初2392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5781704xxxx)。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中一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90063xxx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应赛霞。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一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