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6719号
原告:浙江中一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清逸路69号C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90063670X。
法定代表人:应赛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通,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乐圣机械设备制造厂。住所地:余姚市河姆渡镇罗江村蒋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AF3AG4E。
法定代表人:何崇勤,职务不明。
原告浙江中一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乐圣机械设备制造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中一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中一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金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马银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