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贻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贻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商伟东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22民初1705号
申请人:南京贻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地,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柘宁东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城区。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申请人南京贻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贻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45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贻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45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4元,由申请人南京贻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