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22民初170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贻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柘宁东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文明巷2号楼1单301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刘营伍乡前商村***号。
南京贻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鲁1422民初170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45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南京贻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贻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