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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贻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22执保473号之一
申请人:南京贻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男
申请人南京贻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予以冻结。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XXXcom存款34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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