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贻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贻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商伟东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22民初1705号之一
原告:南京贻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柘宁东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文明巷2号楼1单301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刘营伍乡前商村***号。
原告南京贻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贻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贻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申请费54元,由原告南京贻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