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602民初8104号
原告:扎鲁特旗鑫宏***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长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苗,系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芝,系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韩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扎鲁特旗鑫宏***矿与被告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扎鲁特旗鑫宏***矿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扎鲁特旗鑫宏***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扎鲁特旗鑫宏***矿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1元,由原告扎鲁特旗鑫宏***矿负担。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睿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