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25民初1307号 原告: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116976056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东街7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吉日嘎朗图镇光前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50625ME22827519,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吉日嘎朗图镇光前村。 法定代表人:***,任支书。 被告:***吉日嘎朗图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726011736988T,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吉日嘎朗图镇。 法定代表人:**,**长。 原告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吉日嘎朗图镇光前村民委员会、***吉日嘎朗图镇人民政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将建房款全部付清,原告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案件保全费197.92元,由原告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旭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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