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油东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重泰吊装有限公司与四川江油东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04民初4170号
原告遵义重泰吊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江油东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遵义重泰吊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重泰吊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6.00元,由原告遵义重泰吊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秦远秀
法官助理冉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