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青2801民初2664号
原告四川江油东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就青海省盐湖集团综合利用项目二期工程全厂下管网工程进行了相关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专属管辖,原、被告双方对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工程所在地为青海省格尔木市,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仅为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其他法院均无管辖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晓东
法官助理 陈 歌
书记员 黄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