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6564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怡,湖南源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江油东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油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东区大鹏路东段工业创新发展服务中心1号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42288875W。
法定代表人:苏定东。
原告***与被告四川江油东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7月26日受理。2022年9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江油东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江油东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江油东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免交)。
审判员 彭小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