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油东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江油东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9民初1237号 原告湖南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MA4R8MTN5T,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业大道148号(华桥信息大楼635号)。 法定代表人沈丁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州县渠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江油东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42288875W,住所地江油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东区大鹏路东段工业创新发展服务中心1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苏定东。 原告湖南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江油东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审理。原告于12月13日以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元,依法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湖南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