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油东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何恒坤、淄博晨坤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21财保182号
申请人:何恒坤,男,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淄博晨坤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姜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49358009X2。
法定代表人:魏荣荣,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江油东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太平工业开发区会昌北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42288875W。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何恒坤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晨坤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江油东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晨坤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江油东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何恒坤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