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3民初3857号
原告:义乌市安迪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西路968号科创创业园13幢6楼。
法定代表人:贾景虎。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塘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塘湖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金方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安迪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塘湖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安迪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市安迪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画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徐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