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友一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91民初839号
原告:***,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告:***,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告:山东友一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第十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案受理原告***诉被告***、被告***、被告山东友一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