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21892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中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商贸中心七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秋。
委托代理人:黎启旺,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葆森,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石排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薇。
被执行人:东莞市翔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石排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关风武。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中厚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翔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粤1971民初46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翔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中厚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货款20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37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翔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翔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翔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翔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资产集中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本案参与分配。(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翔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中厚建筑工程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971执218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海波
审判员 张志芳
审判员 薛宏满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