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中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镇新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东莞市厚街镇新塘股份经济联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972民初6029号
原告:东莞市中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651。
法定代表人:万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家成,广东拾佰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广东拾佰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镇新塘社区*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5441990K30817527X。
法定代表人:陈爱平,主任。
被告:东莞市**镇新塘股份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组织机构代码为61833621-9。
理事长:刘少康。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敏,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孝鑫,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中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中厚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镇新塘社区*民委员会(下简称新塘居委会)、东莞市**镇新塘股份经济联合社(下简称新塘经联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被告新塘经联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被告新塘经联社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林家成,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敏、黄孝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新塘居委会、新塘经联社向原告中厚公司支付工程款5729093.39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5729093.39元为计息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月1日起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截至2019年11月20日的暂计利息为1474526.0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新塘居委会、新塘经联社承担。事实与理由:为打造“兴业家具之都”,新塘居委会向东莞市**镇人民政府(下简称厚街镇政府)提出《关于加快项目周边道路建设的申请》。厚街镇政府于2012年12月3日召开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对上述申请进行了研究讨论,同意实施厚街镇厚岗路新塘段新建工程。其后,新塘经联社对上述工程中的道路土方工程、桥涵填方工程、桥涵工程明渠1段、桥涵工程明渠2段、桥涵工程明渠3段等工程的造价进行审定,并将上述工程交给中厚公司施工。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口头约定按工程施工图进行施工,并按咨询审定工程总造价进行结算工程价款。接受施工委托后,中厚公司积极组织施工,终在2013年底前完成工程施工,并将工程成果交付使用。案涉工程现已完工多年,但被告仍不予以验收,也未付任何工程款项,中厚公司经多次催讨工程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新塘居委会答辩称:本案是新塘经联社作为主体将工程发包给中厚公司,与新塘居委会无关。新塘居委会只是根据职能代为向镇里进行报批,其他意见与新塘经联社意见一致。
被告新塘经联社答辩称:一、新塘经联社确实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将案涉工程交给中厚公司承接施工。因为工期紧,双方是先施工,事先没有经过集体表决和镇社资办的审批及公开招标手续。后来新塘经联社准备补办相关手续,但是在进行招标邀请还没有实际进行招标的时候,就被镇里叫停了。之后因为中厚公司没有全部完成案涉五个工程,且加上不符合集体资产管理和审计的相关要求,所以双方当时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和结算。但是新塘经联社确认已经完成的部分工程确实是在2014年交付并投入使用的。二、后来,新塘经联社与中厚公司共同委派人员去现场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款进行核算,根据双方会签,案涉五个工程中有三个工程是没有全部完成的,没有完成的工程量计价分别为322022.28元、214636.29元、96598.97元,合计633257.54元。新塘经联社认为以上金额应在中厚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本金中扣除。至于利息,在扣除相应部分本金的基础上,由法院依法认定。
本院查明:中厚公司为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厚街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情况表》[(2012)编号:192],讨论时间为2012年12月3日,讨论结果一栏显示:审议新塘居委会《关于加快项目周边道路建设的申请》(镇1366号);同意“兴业家具之都”项目周边的厚岗路新塘段新建工程和康乐南路升级改造工程,并按照财审价下浮15%或以上由新塘社区委托项目承租方代建,确保明年3月13日前完工;建成后两年为无息期,两年后从新塘社区在“兴业家具之都”项目的租金中扣减;等等。2.道路土方工程的投标邀请书,投资金额约655588.78元,项目业主及招标人为新塘经联社,邀请的投标人为中厚公司;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道路土方工程出具的工程总造价报告,载明该项工程的造价为655588.78元;庭审中,中厚公司称案涉五个工程的造价分别为桥涵填方工程841657.27元、道路土方工程655588.78元、桥涵工程明渠1段工程1410615.78元、桥涵工程明渠2段工程1410615.78元、桥涵工程明渠3段工程1410615.78元,合计5729093.39元。新塘经联社对中厚公司所述的各项工程的造价予以确认,并同意未付工程款的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3.施工图,拟主张案涉工程是被告交由原告施工的,两被告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4.企业信息查询单,拟证明原告的名称变更情况,两被告对此予以确认。
新塘经联社提交了工程现场签证工程量会签单五套,主张未完成工程量计价分别为214636.29元(明渠1段)、322022.28元(明渠2段)、96598.97元(明渠3段),合计633257.54元。中厚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扣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中厚公司提交的证据《厚街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情况表》[(2012)编号:192]、投标邀请书、工程总造价报告、施工图、企业信息查询单,被告新塘经联社提交的工程现场签证工程量会签单五套,及当事人的陈述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厚公司、新塘经联社均确认案涉五项工程的总工程款为5729093.39元,未完工应扣工程款633257.54元,则新塘经联社应向中厚公司支付工程余款5095835.85元(5729093.39-633257.54)。新塘经联社对利息应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没有异议,则利息应以5095835.85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于新塘居委会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新塘居委会未举证反驳证据《厚街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情况表》[(2012)编号:192],故应确认该文件的真实性,该文件上载明审议“新塘社区居委会”的申请、由“新塘社区”委托项目承租方代建、两年后从“新塘社区”在“兴业家具之都”项目的租金中扣减等涉及“新塘社区居委会”或“新塘社区”的字样,指向的均是新塘居委会,故新塘居委会亦应承担责任。中厚公司超出上述部分的诉请,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东莞市**镇新塘社区*民委员会、东莞市**镇新塘股份经济联合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中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95835.85元;
二、限东莞市**镇新塘社区*民委员会、被告东莞市**镇新塘股份经济联合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中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5095835.85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中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25.34元,由被告东莞市**镇新塘社区*民委员会、东莞市**镇新塘股份经济联合社负担55347元,原告东莞市中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6878.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雄东
人民陪审员  黄莉环
人民陪审员  张文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颖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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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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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