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972民初5985号
原告:东莞市中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651。
法定代表人:万任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家成,广东拾佰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广东拾佰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厚街镇新塘股份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镇XXX。组织机构代码为61XXXXXX-9。
理事长:刘少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敏,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孝鑫,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中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厚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厚街镇新塘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厚街新塘经联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家成到庭,被告厚街新塘经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敏、黄孝鑫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41161.37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962940元为计息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7月1日起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78221.37为计息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1月1日起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上利息截至2019年11月20日的暂计利息为101916.8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经本院准许,中厚公司变更其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41161.37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2日,被告厚街新塘经联社与东莞市中厚建筑工程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变更名称为东莞市中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为原告)在东莞市厚街镇法律服务所及其见证下签订《工程合同书》,由被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将新塘社区新塘仓储工地场地平整、新塘社区三丫涌临时排水管铺设工程、新塘社区兴业家居旁箱涵人行道砼面破除工程以及新塘社区厚岗路路基填土工程、钢板桩工程、排水管铺设工程与会展南路路基填土工程、外运土方回填路基工程、临时排水管铺设工程发包给中厚公司。合同书约定的工程价款总计为1041161.37元,并约定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工程款的95%,剩余工程款则于保修期满6个月后付清。合同签订后,中厚公司依约进行施工,并于同年六月将工程交付,但被告并未积极进行验收,也未付任何工程款项。截至起诉之日,经多次催讨工程款仍未果。
被告厚街新塘经联社辩称:被告确认与中厚公司签订了案涉合同。中厚公司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为被告进行了合同所涉项目的施工,但因为当时没有办理相关的集体表决审批和公开交易的手续,所以基于审计的原因,被告无法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来,中厚公司要求要求被告付款,双方就因此签订了案涉合同。但由于仍然不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的工程项目付款要求,所以被告仍然无法付款。请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规定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2日,被告厚街新塘经联社与东莞市中厚建筑工程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变更名称为东莞市中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为原告)在东莞市厚街镇法律服务所及其见证下签订《工程合同书》,由被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将新塘社区新塘仓储工地场地平整、新塘社区三丫涌临时排水管铺设工程、新塘社区兴业家居旁箱涵人行道硂面破除工程以及新塘社区厚岗路路基填土工程、钢板桩工程、排水管铺设工程与会展南路路基填土工程、外运土方回填路基工程、临时排水管铺设工程发包给中厚公司。合同书约定的工程价款总计为1041161.37元。被告厚街新塘经联社确认欠付以上工程款1041161.37元。
以上事实,有《工程合同书》、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中厚公司和被告厚街新塘经联社对欠付工程款的总额1041161.37元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原告中厚公司已在庭审时明确撤回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莞市厚街镇新塘股份经济联合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中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41161.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43.85元,由被告东莞市厚街镇新塘股份经济联合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楚淇
蔡铭琛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