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中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镇新塘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执8056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中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康乐南路3号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1980438651。
法定代表人:万任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广东拾佰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厚街镇新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新塘村新塘一路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5441990K30817527X。
法定代表人:陈爱平。
被执行人:东莞市厚街镇新塘股份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新塘村,组织机构代码为61833621-9。
理事长:刘少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中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厚街镇新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东莞市厚街镇新塘股份经济联合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2民初60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已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384680.25元及利息953960.31元(暂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982.42元(暂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347元、执行费3836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1972执80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志良
审判员  唐远源
审判员  叶志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肖裕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