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联兴石业有限公司与青岛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国绿园林草坪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民初2055号
原告:青岛联兴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海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建海,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青岛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div>
法定代表人:唐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勇,山东锐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逄锦钰,山东锐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二:青岛国绿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iv>
法定代表人:李杰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新源,该公司职工。
原告青岛联兴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国绿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联兴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39元,减半收取3769.5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3769.5元。
审判长 熊 敏
审判员 张成镇
审判员 赵桂修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傅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