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6826号
原告:新疆利欢同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06号美克大厦c座四层411-7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伟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屯河阳澄湖路55号连云港大厦商务办公室613室。
法定代表人:高成钢,职务不详。
原告新疆利欢同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伟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利欢同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现原告新疆利欢同创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利欢同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44.91元,由新疆利欢同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44.91元退还原告新疆利欢同创商贸有限公司。
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