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4000号之二
原告: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建峰通海建材经销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凌市场百货1期侧楼1号。
经营者:***,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方小区1号楼1**202。
被告:新疆伟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路55号连云港大厦商务办公613室。
法定代表人:高成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告:***,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原告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建峰通海建材经销部与被告新疆伟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建峰通海建材经销部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建峰通海建材经销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建峰通海建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4.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