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22民初2723号
原告:中维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中路二段100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7428320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天池镇池南路建设局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754722245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中维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受理。2022年8月29日,原告中维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维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维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9元,由原告中维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