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22民初731号
原告:四川省沱江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池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第三人:四川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池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天池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沱江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四川省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沱江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沱江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杨 丹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