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2506号
原告:中电电气(江苏)变压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338925000Y,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经济开发区港隆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宇电力建设(辽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3488564N,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南路51号山屏花园3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电电气(江苏)变压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宇电力建设(辽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电电气(江苏)变压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中电电气(江苏)变压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