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深圳瑞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金湖山庄金达路**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无锡星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瑞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苏0205民初56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深圳瑞锦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该案因管辖异议成立,移送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续冻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瑞锦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星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瑞锦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任洪国
人民陪审员管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袁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