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428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泾达南路14-22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东,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深圳瑞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金湖山庄金达路C9栋。
法定代表人:王延,总经理。
申请人***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瑞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42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瑞锦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深圳瑞锦实业有限公司存款9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瑞锦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洪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