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锦实业有限公司

无锡星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深圳瑞锦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5民初5623号
原告无锡星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泾达南路14-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瑞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金湖山庄金达路C9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星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瑞锦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星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深圳瑞锦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星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深圳瑞锦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包维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