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可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安可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凯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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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0122民初1209号

原告:四川省安可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黄丽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伍,男,该公司员工 ,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四川凯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杨小强。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苏富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飞,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省安可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凯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吴兴国

审判员李霞

人民陪审员马进福

二○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林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