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某与四川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15376号
原告:黄某,男,汉族,2009年8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汉族,1984年4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原告母亲。
被告:四川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7层76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四川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