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7层7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7278534H。
法定代表人祝继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兴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兴城大道1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064320476L。
法定代表人赖家祥。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兴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6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兴竹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6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 孟铭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