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民初6268号
原告:宜宾旭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叙州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7UT6EXE,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安边镇豆坝配电房1层1号。
负责人:代理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7278534H,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7层763号。
法定代表人:祝继平,经理。
原告宜宾旭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叙州区分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宾旭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叙州区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七日内递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旭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叙州区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咏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阳静宇
书 记 员 徐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