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天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802民初3534号
原告:广元天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回龙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天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天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7962元,由原告广元天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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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任坤秀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