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达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安阳市利达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22执23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西北角。
被执行人:安阳市利达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长江大道东安阳县跃进农场内。
被执行人:安阳长江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曲沟镇东彰武村。
被执行人:雷四清,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田金娥,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鑫达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庄镇工业园区高宝路**。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安阳市利达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安阳长江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雷四清、田金娥、河南鑫达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20)豫安龙证执字第271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99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文书,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20)豫安龙证执字第271号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73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20)豫安龙证执字第271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保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