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执115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鑫达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庄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程龙,该公司董事长。
民事诉讼代理人:田金魁,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事诉讼代理人:闫红,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鑫达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20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阳仲裁委员会(2019)衡仲裁字第192号裁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阳泉江
审判员 杨秋桂
审判员 艾湘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肖凤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