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22执178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鑫达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庄镇工业园区高宝路**。
法定代表人:程龙,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337138224D。
被执行人:新乡市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朗公庙镇恒宇路**。
法定代表人:王树根,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660937376G(2-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鑫达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乡市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522执17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琚红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