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华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华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铜执字第3623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华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新区电厂南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徐州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州高速公路石材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29号国贸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华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高速公路石材供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铜张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徐州市铜山区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产权登记情况;2、向徐州市铜山区工商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3、向徐州市铜山区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房屋产权登记情况;4、向徐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管理登记情况;5、分别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6、拍卖被执行人徐州高速公路石材供应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张集镇邓庄村采石场的十七台机械设备。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53442元,尚未执行到位467079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铜张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健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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