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华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4465号 原告:***,女,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王数,女,199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龙万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泉新路东。 诉讼代表人:江苏恒龙万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郑学彬,该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州市华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电厂南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数诉被告江苏恒龙万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市华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破产债权申报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优先债权17069062.77元(预估);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3日,***以徐州市华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谷《土石方、爆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对被告开发的***谷小区土石方、爆破工程和原有楼房拆除进行施工,***向徐州市华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缴纳了管理费用,按约施工。后被告因为内部矛盾,于2017年9月份强行清场停工,至今未能结算。原告于2020年5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不予确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确认债权17069062.77元,而第三人***亦就同一工程向本院主张债权12684267.78元,被告对上述债权均未予以确认。本案债权归属存在争议,债权数额亦需通过鉴定程序进行确定,而原告申请对工程量进行鉴定后又撤回申请,故本院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数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2107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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