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1民初5212号
原告:徐州市华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铜山新区电厂南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市华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徐州市华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华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华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徐州市华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马步合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