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12执1061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华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胜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欣达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华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胜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苏0312民初80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华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华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0312执1061号案件的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松
审判员 ***
审判员 **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