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矿山化工有限公司

某某、徐州市铜山区锦兴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徐州矿山化工有限公司、青岛昌隆达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民终60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振,男,198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铜山区锦兴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薛振,该合作社经理。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霞,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矿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昌隆达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云龙区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昌隆达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田庆,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薛振、徐州市铜山区锦兴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上诉人徐州矿山化工有限公司、青岛昌隆达爆破器材有限公司、青岛昌隆达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2民初33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薛振、徐州市铜山区锦兴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薛振、徐州市铜山区锦兴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薛振、徐州市铜山区锦兴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娟
审判员**来
审判员杜林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闫龙